此外,有研究表明,在尚未有政府规制措施介入的新兴产业中,声誉评价机制往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些学者甚至主张,即便面对残暴的哈里发臣民也不得反抗。(2)哈里发的主要职责包括保卫伊斯兰教的信仰和领土,其中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处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吏,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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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它是阿拉伯社会初生的国家政权,也是伊斯兰教国家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原型和基础。第47条规定,国家首脑的候选人必须是头脑健全、尊重并通晓沙里亚的成年男性穆斯林。如果地域狭小和人口不多的乌玛尚需权威负责管理,那么后来地域广大和人口众多的伊斯兰教国家尤需具有效能的权威,由此以哈里发为首脑的政府便发展起来,其权威不断得到了强化。根据伊斯兰法理论,伊斯兰法是一个整体,包括一切法律内容。"四大哈里发"被认为是正统哈里发。

从理论上讲,哈里发的权威来自于穆罕默德,被认为是穆罕默德权威的延续,但是他们不再具有穆罕默德那样的神圣权威和超凡品格,只是穆斯林社会共同体的领袖。根据穆斯林的共同信仰,第一种选择是不现实的,因为这种选择与大多数穆斯林的宗教情感相悖。毋庸置疑,在利弊权衡中追求收益最大化是营利性企业的天性。

此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以及分享经济自带的强大融资能力,即使其商业模式为传统的分时租赁,分享公司的产业规模亦容易突破地域限制迅速扩大,摩拜单车等少数分享企业甚至已经形成全球性的产品及服务覆盖。当前分享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如日方升的阶段。既然已有诸多学者在讨论本土问题时援引了辅助性原则,那么说明该原则至少在理论上并不与我国现有理论与制度相排斥。可见,从事权及财权角度看,地方在社会治理中不仅享有法定的治理资格,也有充分的治理能力。

一旦规制强化,则会引起评价机制的失灵。[40]供给方想要促成交易,必须依照消费者的评价不断改进其产品或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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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再如,美国波特兰市政府规制民宿短租的相关条例中亦针对不同租房需要的房东设置了多级别的营业执照。但总的来看,稀疏的理论研究回应难以有效消解现实的分享经济规制危机。若不能解决,则由政府承担。因此,本文拟运用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谁来规制、如何规制的问题,并在具体规制措施制定时对分享经济作类型化的规制策略研究,既能避免过于原则性的泛泛论谈,又有对网约车、民宿短租等具体问题的理论归纳,有效回应日新月异的分享经济业态的规制策略需求。

平台依赖性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用户低水平的价格谈判能力客观上难以阻止平台及供给方哄抬物价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权益不能保障。[9] See Stephen R. Miller, First Principles for Regulating the Sharing Economy, 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 Vol.53, Iss.1 (2016), pp. 147-202. [10] See Adam Thierer, Regulatory Capture: What the Experts Have Found, https://techliberation.com/2010/12/19/regulatory-capture-what-the-experts-have-found/,2017年8月1日访问。同时,平台对供给方设置的奖惩机制等信息亦应当向社会充分公开,促使声誉评价机制更好的运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西方国家由弱规制到强规制再转至放松规制的规制发展过程看,规制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需因时制宜。

直供类分享经济的法律关系主体较为简单,仅包含分享公司和消费者,其分享的方式是传统的分时租赁,两者的法律关系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因使用产品或服务而引发的问题可以通过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进行调整。具体来说,中央制定的涉及分享经济规制的法律法规应当以框架性立法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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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上文平台类分享经济的规制模式中提到的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可以较好地消除负外部性问题,如布置在小区内的共享健身仓因占用小区道路而遭到投诉,企业在了解情况后会及时搬离。[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法[2013]288号)第一条。

因为平台拥有规模、数据等资源优势,在监管、控制违法行为方面具备相当的便利性。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传统产业生存状况等迥然相异,分享经济企业在各地方的具体发展规划、产业规模等必然需要因地制宜。在拥有4亿高忠诚度平台用户的情况下,准入门槛的设置不会影响平台公司利益,政府规制后司机数量的减少反而提升了存留运营服务供给方的收益水平。但同时,分享经济也引发了无序发展、逃避规制和负外部性等诸多乱象。根据第一层意涵,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需要有一个能自我运转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点我国显然具备。[4]引发许多负外部性问题,如网约车的兴起加重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共享单车运营中出现的乱停乱放现象等。

前引13,陈越峰书,第23-24页。[7]德国一地方法院认为优步侵犯德国乘客运输法案,于2014年颁布一项全国性裁定,禁止优步APP的使用。

当地方政府享有完全的规制优先权与主导权时,私人利益集团的寻租空间与俘获规制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例如,为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负外部性问题,上海杨浦区政府不再以购置公共自行车方式投入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而是以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形式,聘用人员在出行高峰期对共享单车进行投放和整理。

[23] 前引22,让·里韦罗、让·瓦利纳书,第48页。政府与市场主体(平台企业、供给方)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复合的行政监管关系,涉及行业准入、税收缴纳等行政管理制度的介入。

原因在于:分享经济使得财产的用途是属于个人使用还是商业化营利这一问题变得很难轻易回答。二是用于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为了既能对此类分享经济有效规制,又不阻碍产业创新,在政府规制与市场自我调节之间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笔者认为可在辅助性原则指导下,以利益衡量为手段,区别对待平台企业、供给方等法律主体,构建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给方的规制责任分配体系:以平台企业为平衡点,将市场能够自我规制的,放权给市场,即主要由平台企业监管供给方,政府起到辅助作用,只有当规制责任超出平台能力时,才由政府介入监管供给方。[16] See N. W. Barber, Richard Ekins, Situating Subsidiarity,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Vol.61, Iss.1 (2016), pp.5-12. [17] 毕洪海:《国家与社会的限度——基于辅助原则的视角》,《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第152页。

目前国内对分享经济规制问题的研究并不多,且主要集中在对网约车类分享经济规制的讨论,具体包括平台与司机及乘客等的法律关系、是否规制、如何规制、政府规制权限等。利益衡量 一、繁荣背后的危机 分享经济又称共享经济,一般是指私人或企业等组织通过互联网技术,共享产品或服务,实现闲置资源充分利用的经济模式。

宜昌市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持有其城区户籍或居住证。二是企业凭借互联网技术直接向社会共享其产品或服务,如共享单车、共享健身仓等,此处称直供类分享经济。

但如政府通过禁止性规制阻断行业准入,限制产业创新,消弭企业的差异化竞争,对国家经济发展无疑有消极作用。[34] 有关平台与供给方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居间服务的论述参见前引7,唐清利书,第293页。

具体办法有是平台设立投诉热线等信息反馈系统,了解平台运行中产生的负面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平台类分享经济的规制责任分配 如前所述,平台类分享经济是指产品或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在第三方企业搭建的互联网平台上达成交易的模式。由于对分享经济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政府往往采取了一些不当规制手段,未达至理想的规制目的,反而出现了规制失灵等现象。[31] 正是由于辅助性原则的模糊性,该理论不免遭致许多学者批评。

面对分享经济迅猛发展带来的诸多乱象,社会开始呼吁政府介入,通过立法等方式构建分享经济规制体系。此外,由于网约车新政实施后,各地方的司机从业资格证考试题目过难甚至怪异,司机的考试通过率非常低,如广州首场考试的通过率仅有1%,截至5月初的通过率为21.5%。

如前所述,在分享经济时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联系复杂化,利益多元交织,制定的规制要能与时俱进,符合当下实际情况,因而必须充分听取多方建议,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要。? [22] 参见[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24-132页。

2015年4月优步专车被认定为非法运营,被北京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并扣押。下级政府不能独立承担时,由上级政府提供辅助。